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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3日)修正

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技术交易与管理
  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五章 技术交易费用及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技术市场,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服务基层的办法,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四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技术,均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利用本人的物资,从事业余技术交易活动应具备与服务项目相应的技术资格和能力,并应与接受服务的一方签订书面合同。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利用本单位的设备、场所和内部技术资料从事技术交易的,需经本单位同意,所得的收入按事先和单位达成的协议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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