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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三条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处理,任何人都可以捕杀。
  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
  第十五条 养殖、销售、屠宰和临时存养犬类,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临街屠宰和存养。
  第十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罚款。
  一般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开办犬类养殖场、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举办犬类展览或未在指定地点养殖犬类、擅自销售犬类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限制不改的。
  (四)未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第十九条 犬主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环卫部门对犬主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临街屠宰和存养犬类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肉),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转借、冒用、涂改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和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吊销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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