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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八条 无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居住楼房的公民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其它犬。居住平房的公民,除可饲养小型观赏犬外,经批准允许饲养其它犬。
  公民养犬,应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养犬的公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或独户居住,养犬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公民,必须携犬及批准养犬手续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犬的防疫检查,注射犬用疫苗,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到市、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注册费。
  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第一年每只登记注册费为2000元,以后每只每年注册费为1500元,其它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400元。
  一般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000元,其它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50元。
  第一年登记注册时间为三个月。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注册的,减收登记注册费30%。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和观赏、表演道具用犬免收登记注册费,只收取有关证件和检疫、防疫工本费。
  市人民政府为控制养犬总量,可以对限制养犬范围和登记注册费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其它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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