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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压占地下管线的。
  (三)污染城市环境或有碍各种防灾规划的。
  (四)在主要街道建设影响城市景观、重点工程建设和整体布局的。
  (五)占用公共绿地、广场,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的。
  (六)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七)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正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由规划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二)未领取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而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的。
  (四)各类建筑工程建成验收后,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个人建房完工之后,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请验收的。
  第五十二条 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下达违法建设通知书和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改正。对拒不执行违法建设通知书和处罚决定,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划部门有权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的违法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较大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设置公共停车场和集散地的,责令其就近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和集散地。拒不设置的,处以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费用2-3倍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擅自进行建筑物增层的,经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物增层标准的,应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建筑物增层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改变外装修影响市容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擅自改变外装修后,对市容有影响,但可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住宅小区内修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总造价20%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处罚决定自下达之日起,规划部门对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直至处罚决定完全执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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