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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失效]

  (五)负责市级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全市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
  (七)负责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复议工作;
  (八)负责市级园林绿化队伍的建设和区级园林绿化管理队伍的行业培训;
  (九)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协调和检查指导。
  第四十一条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
  (二)编制绿化经费预算;
  (三)区级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区级园林绿化队伍的建设和本区专用绿地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区级和本区专用绿地园林绿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六)动员和组织群众义务植树和落实管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居民义务植树和居民区的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要模范执行本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文明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退还园林绿地、赔偿经济损失或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上述处罚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四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机关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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