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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失效]

  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实行谁砍伐,谁补栽,砍一补三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现有树木与各类工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时,工程管线管理部门应在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自行修剪。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要负责保护,并在开工前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未损伤的,退回押金;损伤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
  第三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伤树木的行为:
  (一)攀登树木,刻剥树皮,挖根折枝,掐花摘果,拴系牧畜;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两米以内挖坑取土、挖菜窖、倾倒废水;
  (四)其它有障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引进、调出的树苗和树种籽必须进行检疫。

第六章 公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园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维护园内秩序,确保游人安全。
  第三十六条 公园内不准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三十七条 公园内不准开展有碍观瞻的活动。园内开展各种大型活动,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园动物的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要保护公园水系不受污染。严禁向公园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第七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

  第四十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和实施市绿化专业规划及年度绿化计划,审批区级年度绿化计划;
  (三)起草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法规、规章,负责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四)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标准及编制绿化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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