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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失效]

  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中:
  (一)占用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项绿地的,要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地损失费。
  (二)占用第十九条第(二)项绿地的,要向产权单位缴纳占用费和恢复费。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由文物管理部门对使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使用管理部门应保护并维持其原貌,不得随意改变、拆迁。
  第二十四条 绿地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二)打柴割草,放火烧荒;
  (三)挖坑取土,私埋乱葬;
  (四)放牧牲畜,种植农作物;
  (五)倾倒垃圾,堆放物品;
  (六)其它损害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加保护和管理,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第五章 树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树木的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七条 树木所有权和管理权限:
  (一)国家投资和解放前栽植的,归国家所有,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二)单位投资栽植的,归单位所有,由单位管护;
  (三)居民在庭院栽植的,归居民所有,由居民个人管护;
  (四)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栽植的,归国家所有,由街道办事处和产权单位共同管护,以街道办事处为主。
  第二十八条 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建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砍伐。
  第二十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树、市花的养护管理和技术指导,研究推广新品种,普及和发展市树、市花。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不准随意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移植时,必须按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处砍伐十株(含十株)以下的,应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十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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