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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

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0年12月14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14日
 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全民义务植树
  第四章 绿地管理
  第五章 树木管理
  第六章 公园管理
  第七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创造优美、清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市区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逐年增加城市园林绿化资金的投入。积极开展全民植树活动,加强对树木、花草、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市、区、街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建、规划、林业、土地、房地、城管、公安、工商、电业和邮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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