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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失效]

  申请书中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事先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加盖该组织的公章。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由于申请负责人的原因,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须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限将协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没有本市寄住证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参加本市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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