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消防、卫生、环保、劳动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统一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建设工程。
(五)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用地和非法建设工程,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消防、卫生、环保、劳动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建设工程。
(四)对本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审批权限,对非法建设工程,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处理。
(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事宜。
第三十七条 各级规划管理人员,持检查证件,可进入管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现场,对一切建设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要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热心为建设单位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执法犯法。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制止、纠正和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表现突出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
(三)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非法用地的,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非法建设的工程,未经竣工检查或竣工检查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工程,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或区规划管理部门按职权范围,有权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工程投入使用,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