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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权限、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保证报批文件符合防火、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设计规范和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都要接受有关专业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程,为非法建设工程:
  (一)无开工牌照或无《工程设施建设许可证》开工的。
  (二)不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其它应拆除工程逾期不拆,改变使用性质,擅自转让、交换、租赁和买卖的。
  (四)申请单位与建设单位名义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工程:
  (一)开发小区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工程,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等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批准。
  (二)易燃、易爆或污染环境的建筑工程,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等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三)本条第(一)、(二)项和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建筑工程。
  (四)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各类工程设施,组织有关部门会签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工程:
  (一)城乡居民建造个人居住的住宅工程。
  (二)在规划道路红线宽不超过二十米的街坊内,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单层临时简易工程。
  (三)规划经批准的郊区乡镇和非主要公路两侧、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四)规划未经批准的郊区乡镇和非主要公路两侧、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区规划管理部门要对职权范围内审批的工程项目负责,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部门要对审查的方面负责。任何部门都不得批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工程项目。

第六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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