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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被批准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拨或无故拖延。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使用或征、拨用的土地,产权均属国家所有。国家特殊需要时,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对原用地单位的用地,要给予重新安置。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临时用地,要经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使用期限为一年。使用期满,要无条件交回。不能按期交回的,要在使用期满二个月前办理续期手续。使用期满不办理续期手续的,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不准在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工程,使用的临时用地,国家需要时,要无条件交回。对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的紧急用地,可先使用,后补交手续。
  第二十条 下列用地,为非法用地:
  (一)未经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或征、拨用土地批准手续的。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使用或征、拨用土地的位置、面积、范围和使用性质的。
  (三)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不执行收回用地决定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区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有关资料,审查设计文件,审批建设工程。批准的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预备计划建设项目,可进行规划选址,不予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区规划管理部门对批准建设的建筑工程,要发给《建设许可证》或《临时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许可证,可进行建设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检查合格,发给开工牌照,方准开工。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批准建设的架空线缆,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地、江河堤防和空运、水运的有关工程设施,地下各种管道、线路、人防工程,以及这些工程的附属设施,发给《工程设施建设许可证》,方准施工。
  第二十四条 除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建筑物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与原有住宅的卫生间距,要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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