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已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直至其死亡。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和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本意见施行后达到离退休年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1%至1.4%计发。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应当以调节金补足。调节金的数额由行署、市政府确定。高于国家原规定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职工的标准工资,应当封定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之前。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性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本意见施行前已离退休、退职的人员,按照国家原规定计发养老金。
(四)职工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7月1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至80%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本意见施行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七、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