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凭证采伐林木制度,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严禁随意串用和突破。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坚持凭证采伐林木,禁止乱开口子、乱批条子和以各种理由、借口无证滥伐林木。对超限额、无证采伐林木的单位,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批准同意超限额、无证采伐林木的,必须严肃处理,坚决扭转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
四、整顿木材流通秩序,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
各地要本着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的资源状况,合理地制定木材经营加工的发展规划,确定适度的发展规模和布局。决不允许在林区腹地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已设立的要尽快撤出。林业、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共同把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批关。对无证、无照经营和私收滥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取缔。要坚持凭证运输制度,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部门签发运输证的木材,铁路、交通等部门一律不许承运。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货场的检查,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和配合。要加强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加快木材检查站的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木材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
五、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搞好执法监督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函〔1995〕120号文件的要求,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林政稽查队伍,加强执法监督。省和各级编委、财政、控办等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经费、车辆定编上要给予支持,确保林业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要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正确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国家授予的权力,严格执法,秉公办事。
六、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真正摆上日程,经常研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各级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今后,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凡对毁林现象制止不力、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要坚决按中发〔1987〕20号文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行政管理职能,加强检查监督,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变化情况,从根本上扭转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的被动局面,保证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等各项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