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省整个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总的形势是比较好的,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多数用人单位完成了安置计划,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克服困难,积极落实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任务较好,使去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但是,仍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用人“自主权”和本部门利益,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特别是个别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人员“零增长”、“负增长”、“减人增效”等名义,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致使少数退役士兵不能及时得到安置,严重影响了安置进度,这种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凡驻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地要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按比例向用人单位分配安置任务。新建、扩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退役士兵,安置的数量不低于新招职工总数的20%。任何行业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为了加强宏观调控,解决城镇安置难的矛盾,今年继续对我省部分中省直单位实行由省统一下达安置计划,凡省下达计划的,各行署、市、县政府不再重复下达安置计划。各单位可采取先接收后结算的安置办法。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的责任,并根据《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中有关条款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不能重新安置,转回街道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
各地在进一步强化政府指令性分配手段、保证安置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双向选择,择优录取,供需见面”的范围;要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对自愿或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可试行安置任务部分转移,但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有偿转移资金。该款由各级安置部门掌握调控,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和有偿转移安置费。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级政府确定。要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中不得收取高额培训费和其他附加费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制,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辞退退役士兵,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特别是做好特、一等伤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当地政府要增加投入,确保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各级政府在“双拥”评比工作中,要采取一票否决的做法,凡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