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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1998〕13号 1998年1月2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接收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或因部队精减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提前转业的编余志愿兵。经部队半年以上专业培训、服现役不满4年的技术兵,原则上不予接收。
  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从1997年11月底开始接收,1998年1月底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接收时间可以延长到1998年2月10日。转业志愿兵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交接工作从1998年1月5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1998年4月1日。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不予接收。
  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要在1998年7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把退役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各部门和人民群众进行国防观念、安置政策法规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积极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政府分配任务的单位,新闻单位要予以“曝光”。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开好退役士兵的欢迎会、报告会、座谈会。要组织好退役士兵的职前综合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体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在就业和家庭生活问题上,不向政府提不合理要求。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建设,及时研究措施,审定方案,解决重大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切实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今年退役士兵的组织接收、安置范围、安置实施等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近几年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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