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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因地制宜地建立种苗基地,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兴办苗圃,培育良种苗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地较多的牧场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  
  国有林场、有较多集体林地的村应设护林员。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牧场设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每年3月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在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重点林地设专人看护,设卡巡逻。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及时组织扑救。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二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荒。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经济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内放牧、打草、砍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内取土,修坟墓、倾倒垃圾、堆放柴草。
  畜主和放牧员要管好牲畜,严禁牲畜啃树毁坏林木。
  第二十七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经营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森林病虫害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凡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检疫,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办理调运或邮寄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物检疫费。
  第二十九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有益的鸟兽;禁止非法销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拣鸟蛋,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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