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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及有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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