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997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原标题修改为:“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二、第五条作如下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