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资质证书或者越级承包建设工程的;
(五)未按国家规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的;
(六)中直、省属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的;
(七)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设计图签和执业资格证书的;
(九)建筑工程未按规定实行监理的;
(十)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者越级、转让监理业务的;
(十一)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十二)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十三)因设计或者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四)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五)工程竣工未经质量等级核验或者质量核验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在本市市区从事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有本条前款(四)、(六)项行为的,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本条前款规定或者《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一)以专业特殊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
(二)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土地、公安、卫生、环保、劳动、市政公用等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设计文件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建筑消防规程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噪声申报扰民的;
(四)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职工未取得岗位证书批准其上岗作业的;
(五)在施工中发生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情况的;
(六)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作业和生活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的;
(七)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用场地设置施工现场的;
(八)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除场内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