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未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内公开进行的,对发包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泄露标底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除招标书有特殊要求外,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处以发包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工程上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对承包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工程不报建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八)停、复工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核验,擅自恢复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监理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建设工程合同未经审查批准的,对直接责任方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在本市市区从事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有本条前款除招标投标活动外行为的,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或者制定实施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建设单位没有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或者未承担特殊作业环境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维护安全的、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不能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二)将单位工程划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的;
(三)按规定应当招标发包而不招标发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