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咨询服务等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应当经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和咨询任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建管理机构资格,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直、省属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
中直、省属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市政建设工程施工。
第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下列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当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监理师;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
第十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逾期未接受年检的单位,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在年检中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构成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者低于原资质标准时,应当对其资质等级或者经营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设计图签和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开竣工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计划等有关文件到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大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报建,按照《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发包和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