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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废止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1997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工程建设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筑经营活动和实施对建筑市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设施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乡村住宅建设适用《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等建筑经营活动及场所。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土木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筑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计划、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劳动、技术监督、公安、房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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