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保护街道保护地带规划红线内的新建、翻建和扩建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保护街道上的户外广告和必须设置的临时暂设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保护街道建筑物的外装饰和牌匾设置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护街道两侧临街及街坊内建筑高度按下列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一)保护街道两侧临街建筑高度,中央大街、靖宇街不得超过12米;红军街不得超过18米。
(二)保护街道两侧街坊内建筑高度,中央大街、靖宇街后退红线15米内,允许建设高度不得超过12米;后退红线15米至20米,允许建设高度不得超过21米,后退红线20米至34米,允许建设高度不得超过24米;后退红线34米至此街坊边缘,允许建设高度不得超过32米。
第五章 保护地区
第二十三条 保护地区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保持保护地区原有的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绿化及雕塑。创造条件拆除影响保护地区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保护地区周围建设的外装修、装饰和地区的市政设政、广告、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与保护地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三)保护地区周围的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置临时商服用房,新建、扩建、翻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地区周围的景观和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保护地区周围的保护地带规划红线内新建、翻建和扩建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保护地区周围建筑外装饰和牌匾设置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破坏其环境风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和拆除保护建筑,严重影响保护建筑保护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新建和扩建部分,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上7%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