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1996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保护城市特色和传统文化风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是指具有较高艺术价值、风貌特色、历史意义的建筑、街坊、街道和区域。
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对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要坚持保护和利用结合、利有服从保护的原则,促进城市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 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应当根据城市布局、环境、景观及安全的需要,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保护地带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房产、市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建筑
第七条 保护建筑按其艺术价值、历史意义和现存质量划分为三类,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一类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修。
(二)二类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主要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
(三)三类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