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了鼓励利用和处理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从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奖励办法。按处理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总额,提取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费用,用于集体福利和对直接参加处理工作的个人奖励。具体掌握标准:
凡是价值高的,削价幅度大的,较为容易处理的,按总额千分之一提取。
凡是削价幅度小的,比较不容易处理,加工改制比较难的,按总额千分之三提取;
凡是残旧的,配件不全的,小件低值的,按总额千分之五提取。
在提取费用中,用作个人奖励部分,要控制适当的比例,一年内对个人的奖励,不能超过本单位平均工资的三个月的工资额。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除扣回已得奖励外,并给予罚款或纪律处分。
提取的费用,列入营业外损失处理。
3、为了奖惩分明,防止新的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从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个人负担赔偿损失的罚款办法。
凡是省内各级主管部门、物资部门、供应机构,强行下拨,搭配供应的,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按强拨搭配额万分之二罚款。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工资中扣收,直汇收货单位,作为对反映和制止此事的当事人的奖励。
凡是企业单位盲目采购、不执行国家规定技术配方标准和工作失职造成新积压的,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按新积压额万分之一罚款,由单位负责从工资中扣收,作为本单位奖励用。
个人赔偿损失罚款,一次最多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十。
4、奖惩制度,在一个系统内,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跨系统的,由各级经委监督执行。
三、核定流动资金
(一)事业部门所属的企业,应予核资。各级预算外企业,不核资。国营企业附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括在本单位核资范围内。物资局系统暂不核资。
(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也要核资。但要与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核资分别掌握。核资后的定额资金,可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不准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混淆。
(三)建筑安装企业、地质勘探单位的核资要求,按建设银行总行规定办理。国营农牧企业的核资要求,另行安排。
(四)按企业预算隶属关系,分级组织核资工作。条块要结合,各级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核资工作负有指导责任,可在本补充规定原则范围内,提出适合本系统情况的具体要求。
(五)应核资的企业,必须取得清查财产验收合格证,并进行“五定”,或者经主管部门定了生产方向,安排生产任务后,才能进行核资。
(六)核定资金,要本着有利生产,加速周转,从严要求,实事求是的精神,从下而上的进行核定,逐级审批。在核资中必须贯彻以下四条原则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