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的资金,根据年度计划,每年从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各地(市)应建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支持当地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以自筹为主,可从企业留利、新产品减免税、销售额中按1%比例提取,向银行贷款解决。企业重大新技术推广项目应纳入技术改造计划,从技术改造总规模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省、地(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技术推广站,企业主管部门可设相应的推广机构或专(兼)职推广人员。
第十六条 新技术推广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同级经委组织实施新技术推广计划;
(二)负责技术交流、服务、咨询、推广、转让和培训工作;
(三)利用经济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和参与新技术推广网络活动,交流经验,引进新技术。
第十七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主持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省、地(市)经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九条 对新技术推广项目措施得力、推广面大、效益显著的,由各级经委对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受奖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励企业受奖项目的奖金由企业从所获效益中支付;奖励部门受奖项目的奖金从省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优秀新技术推广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项目推广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