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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失效]

  配发的手枪一律上收到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放入铁柜加锁、加封条保管。
  长期封存的武器,除边防县市外,一律集中到省军区、军分区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简易封存的武器由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
  第三十二条 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动用武器装备,由县级人民武装部批准。维护社会治安、除兽害等非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动用武器装备,应逐级请示由省军区批准。堵截追捕犯人以及其它特殊情况下紧急动用武器时,应边动用,边报告,用后及时清点收回。严禁擅自动用和外借武器、弹药。
  除兽害所需弹药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军分区汇总后报省军区统一价拨。
  第三十三条 非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动用民兵武器、弹药期间发生的丢失、被盗事故,由使用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民兵训练所需武器弹药,应早发晚收,当天入库,不得在外过夜。距离武器库较远的要设立临时库室,派两人以上(必须有一名干部)专门看管。出入库的武器装备,应逐件登记,交接清楚。
  第三十五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所需教练枪,由省军区、军分区进行技术处理后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配发或提供,并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单独统计,不再列入民兵武器装备实力。学生实弹射击所需武器,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或负责军训的部队提供;所需弹药从训练弹药指标中解决。实弹射击时,人民武装部(部队)应派干部到现场组织,并监督使用,用后要及时收回。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武装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保管、修理、警卫人员”评比活动;军分区每年对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检查评比一次;省军区每两年检查评比一次。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从民兵事业费中解决。
  第三十七条 省军区每半年、军分区每季度与公安部门一起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县级人民武装部领导每月、军事科每半月、仓库主任、军械参谋每周、保管员每天对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特殊情况时,应随时检查。检查情况要认真登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八条 对违犯本规定造成事故者,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分别追究领导者与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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