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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警卫,配备武器一支(步冲枪),子弹三十发,白天存放在值班室铁柜内,指定专人加锁保管,夜间用于警卫,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签字手续。
  第二十六条 军分区、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养二至四只警戒用犬,其饲料由当地粮食部门负责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必须进入库内、库房时,须经人民武装部领导批准,由人民武装干部、保管员陪同,并进行登记。不准在库区会客、留宿、酗酒和娱乐。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实行双锁钥匙分管制度。基层仓库钥匙由武装部长和武装干事(或保管员)掌管;边防连队代为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钥匙由连队军械员和武装部长掌管;县级仓库钥匙由军械参谋和保管员掌管;军分区仓库钥匙由仓库主任(或主管军械的干部)和保管员掌管。钥匙平时锁在仓库值班室或办公室保险箱(柜)里。保险箱(柜)钥匙由住库值班干部掌管。保管员进库,应两人同行,向住库值班干部领取钥匙,并进行登记。出库后及时将钥匙交回并注销登记。仓库钥匙失控或丢失,应立即组织清仓查库,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人民武装部应与公安部门密切联系,掌握和了解库区附近社会治安情况,对重点人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控制,并应与当地驻军、武警、公安等部门或单位,建立联防组织,规定联络信号,制定联防方案,每年组织一到二次联防演练。
  第三十条 武器装备丢失后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发生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迅速报告上级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民兵武器弹药除边防一线乡、镇外,应上收到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或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集中保管。城市全部集中确有困难的,可由库房坚固、安全设施完善、有专职警卫人员的少数大型厂矿保管。已配发的高射机枪、各种火炮,仍由所在单位保管。
  边防一线乡、镇的民兵武器、弹药可由边防连队代管,也可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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