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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失效]

  各种零散弹药应清查登记,装箱上锁,并加封条。随弹配套的元件,应随弹同箱保管。
  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留用的训练轻武器,应标明枪号存入铁柜上锁保管,并在柜上贴牌,标明品种和数量,定期进行擦拭保养。
  与武器配套的备件、附品、工具、装护具,应随武器一同保管。报废武器由军分区毁型后全部上交省军区处理,其余单位不得私自留存。
  第十七条 同一库房内储存的弹药应符合共储规定。对从一点五米以上高度摔落的炮弹、引信、手榴弹和批准报废的弹药及质量不清的弹药应单独存放,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装备弹药、训练弹药和自购弹药应分别登记,每年训练结余的弹药要及时入帐,转入装备实力。
  第十九条 武器弹药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达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的要求。
  第二十条 武器零件、工具、小型仪器应上架保管,堆积整齐。卡(签)上标明的数量、质量应与实物一致。光学器材应装入放有干燥剂的光学箱内保管。
  第二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管理人员,应坚持每天观测、登记库房内外温湿度,适时对库房通风、除湿或降温。

第四章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安全警卫

  第二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配备专职警卫。县级以上仓库,夜间值班不少于四人,白天不少于三人(包括值班干部),平时现役干部或人民武装干部要住库昼夜值班,重大节日,人民武装部领导要负责帮班。基层仓库昼夜值班不少于二人,平时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住库值班。警卫人员不足的由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调整解决。仓库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坚持昼夜巡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编制内的保管员、军械修理工应参加仓库值班,实行看、管、修“一体化”。
  第二十三条 军分区、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定期对警卫、保管、修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集训,对不称职的应及时调换。
  第二十四条 保管、修理、警卫人员要政治可靠,思想稳定,热爱本职工作。年龄大(超过五十五岁)、体弱、多病或思想不稳定的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上述人选由人民武装部提名,公安部门审查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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