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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失效]

  第八条 库房门窗、墙壁、顶棚要坚固。一般库房应设安全防护门、防盗防鼠门、安全防护窗、通风窗。安全防护门应安装明锁和防盗保险锁,安全防护窗应加锁或紧固装置。密闭库应加密闭门和密闭窗。通气孔、通风窗应加井字铁栅栏。墙体宽度应符合规定,危险品库应有防爆墙。库房不得破损、渗漏,温湿度应符合规定。库房门窗应安装报警器,报警器线路要隐蔽,报警系统应灵敏、可靠,交直流两用。对报警装置应经常检查和保养,发现失灵或损坏,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 库区应安装避雷装置,并应坚持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查、测试。需要照明的库房,库内一律安装防爆灯,引进库区的各种线路必须安设在地下。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设消防架,配齐消防器材。军分区仓库设二至五个、县级仓库设一个消防架,县以上仓库应有消防储水池、防火沙箱,军分区仓库应有消防栓。消防器材要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状态。建在林区的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有防火隔离带,及时清理防火道。
  第十一条 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设立小型气象站,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设百叶箱。

第三章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管理

  第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建总(分)帐,弹药元件帐,废旧物资回收帐,工具设备帐。应做到帐、物、卡相符,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健全出入库手续,建立检查登记,值班登记,入库作业登记,外来人员出入技术区登记,领交角钥匙登记,武器弹药出入库和值班枪支使用登记,库内外温湿度登记制度。各种登记应保存三年,保存期满自行销毁。
  第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值班(警卫)室,应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备有库区平面图、防盗、防火、防汛联防方案。
  第十五条 武器、弹药应分库存放。武器、弹药箱的堆积应稳固整齐。堆积时应按通风方向铺设枕木,留出一点二至一点五米宽的工作道和零点六米宽的检查道。垛顶距顶棚不应少于零点五米。不同品种、规格、等级的武器弹药箱应分别堆积存放,设立堆(架)卡(签),区分色带,所标数量质量应与实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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