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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8月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1日)废止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1995年3月6日)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安居乐业,根据《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优待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尊老敬老、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城建、交通、公用、卫生、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给《敬老优待证》。
  第六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可享受下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在老年节时还应对其一名家属免费。
  (二)办理图书借阅证,参观展览馆、展销会。
  (三)进入收费公厕。
  (四)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车辆。
  第七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市、县(市)、区、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半价挂号,并优先就诊、付款、住院、划价、取药。
  (二)半价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
  (三)入学校学习半价交费。
  (四)乘坐公共电车、汽车购买一区车票可乘全程,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安排座位。
  (五)在法律咨询、诉讼等方面享受优先优待服务。
  (六)优先办理安装电话等各种邮电业务。
  第八条 对百岁寿星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费60元。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分别由营养补助费领取者居住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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