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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十)负责行业管理的其它工作。
  各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依照上述职责规定,负责本县、区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转业和歇业

  第五条 经营饮食服务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适应群众消费需要。
  (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不同等级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等级的技术人员。
  (三)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属门市经营的,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
  (四)企业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配齐财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完善的收支手续和帐目。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一)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向所在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向卫生、公安部门申请卫生检验和治安管理登记注册。经检验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治安管理登记证》。
  (三)凭《经营许可证》、《卫生合格证》、《治安管理登记证》(属国营、集体企业的还须持计委的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营业,并将营业时间报核发《经营许可证》、《治安管理登记证》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营者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歇业手续外,并到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行业管理法规、规章,服从行业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由行业管理部门与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并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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