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县计划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对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正在建设的或者已经投产的项目,要限期落实,所需资金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建设单位负责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须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须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建设单位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对上述文件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为上报方案已被确认,需报送国家或上级审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罚

  第十九条 凡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奖励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5‰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属于小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3‰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属于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2‰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