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等26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保持环境整洁,逐步实现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实行袋装收集、密闭式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接受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