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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4日)修改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草原承包
  第三章 草原保护
  第四章 草原建设
  第五章 草原管理机构
  第六章 草原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原的保护、利用和建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充分发挥草原资源优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乔木和灌木郁闭度在0.3以下的天然草场,人工、半人工草场,退耕还牧草场。
  第三条 自治县在省和大庆市人民政府领导扶持下,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大力发展草原建设事业,为尽快将自治县建设成为省、市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服务。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应根据已划定的草原使用范围进行全面规划,加强保护,积极建设,科学管理,保障草原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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