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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八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地理、国防经济、军事体育、军事训练、革命传统等方面的国防知识。
  重点教育对象应按规定的教材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知识教育。
  普及教育对象学习一般性国防常识。
  第九条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各类干部学校、训练班和政治学习等接受国防教育。
  第十条 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的国防教育大纲进行。
  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政治教育、训练、整顿组织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凡是按照军训大纲开展军训的,应结合军事训练进行国防教育;未开展军训的,应把国防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进行国防教育。
  初级中学和小学应把国防教育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内容,结合有关课程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 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拥军优属、征兵、人防战备建设、重大节日、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等接受国防教育。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十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是:
  (一)教育部门应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列入教学计划,组织推动学校开展教育活动。
  (二)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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