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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章 教育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军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全民性教育,启发公民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法履行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义务。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
  第五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国防教育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历史教育与现实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讲求实效,长期坚持。

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师生接受重点教育。
  工人、农民、初中学生、小学生和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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