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或委托管理下列项目:
  (一)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直属单位,省级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机关直属单位以及外商、侨胞、港澳台胞投资经营的文化活动;
  (二)全省性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表演团体进、出省营业演出活动;
  (四)录像制品的出租;
  (五)演出经纪机构。
  第八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具备一定的场地、设备、资金及具有文化知识的业务人员等营业条件。
  第九条 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以上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的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私营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零售、出租、放映业务。经批准从事录像制品的零售、出租、放映业务的单位,不得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个人经营。
  集体、私营和个体经营者不得经营限定“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
  第十一条 不得经营无版权标记及其他非法出版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不得在营业性录像放映单位放映未经省主管部门核发准映证的示像制品。
  不得擅自将内部观摩的电影、录像资料片进行营业性放映。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文化经营活动。
  禁止从事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文化经营活动。
  禁止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用营业性文化活动进行赌博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从事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活动。
  除节假日外,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单位不得接待中小学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