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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制定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办法;
  (三)检查督促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四)管理蒙古语文的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蒙古语文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搜集、挖掘、整理蒙古族文化遗产;
  (六)管理蒙古语文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之间蒙古语文工作方面的业务关系;
  (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蒙古语文工作者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九)总结蒙古语文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交流优秀成果;
  (十)完成自治县自治机关交办的其它各项蒙古语文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及所属有关部门、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文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将蒙古语文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使经费逐步增加。

第三章 蒙古语文的学习

  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干部学习蒙古语文,逐步提高他们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蒙古族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自治县的蒙古族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要体现民族特点,切实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教学,培养蒙、汉文兼通人才。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杂居、散居蒙古族学生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妥善安排蒙古语言文字的教学。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根据需要对蒙古族学生加授蒙古语文。
  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成人教育中,重视蒙古族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鼓励自学成才。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业余培训班。
  第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对蒙古族聚居的地区重视蒙古文扫盲工作并注意汉语文扫盲工作。

第四章 蒙古语文的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等领域里都应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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