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本单位预算或财务计划草案;
(三)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
(四)提出本单位预算(财务计划)调整方案;
(五)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
(六)执行本单位预算或财务计划;
(七)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决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草案,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编制。
支出预算,应根据本地区全年可用财力安排。
第十六条 凡涉及影响预算收支的重大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应量力在预算中做出安排。
第十七条 编制预算时,应设置预备费,额度不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的3%,用于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
第十八条 各级预算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按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上年的预算结余款项,应当视同下年的预算收入,用于解决上年结转支出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有余额的,可部分用于下一年预算的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结时,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编制年度决算,并附有决算明细表和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决算的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实现制编制。决算的情况和数字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章 预算、决算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决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