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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七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进行下列工作: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一般以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意见和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开代表团推选出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根据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和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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