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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二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年来的工作和其他问题进行视察。视察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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