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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保护未成年人条例

  第八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增强家庭教育意识,教育未成年人尊老爱幼、礼貌待人、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勤劳节俭、整洁卫生。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的心理、生理变化,并及时给予指导。
  第九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和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迫其辍学。对逃学、弃学的,要进行教育,使其复学。
  第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各种安全常识教育,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批评、教育、制止、矫正未成年人的下列不良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携带火药枪、匕首或其它管制刀具;
  (三)赌博或变相赌博;
  (四)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五)阅读、观看、收听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
  (六)擅自离家远游或流浪;
  (七)偷窃、破坏公共财物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其它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为:
  (一)歧视;
  (二)虐待;
  (三)遗弃;
  (四)迫使辍学务工经商或外出乞讨;
  (五)强迫订婚、换亲或早婚;
  (六)教唆、纵容、包庇违法和犯罪;
  (七)其它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加强和改进学生的理想教育、品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热爱劳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学生流失,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生退学或按规定注销学籍必须上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和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挤占音乐、体育、美术等课时,不得擅自增加学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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