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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1989年4月27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是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我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乡镇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开支。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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