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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一)监督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劳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实施;
  (二)负责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对工业企业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培训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工业企业和责任者进行监督和处罚;
  (五)定期或专题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监督、监测及职业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监督所辖区内各工业企业劳动卫生工作,并根据监测与调查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遇有争议时,有权在事故调查报告或结案报告书上签署不同意见;
  (三)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权不予通过和验收;
  (四)根据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决定,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成劳动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企业不得拒绝和隐瞒真相。
  劳动卫生监督员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与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工业企业的劳动卫生实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维护卫生防护设施和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中毒事故发生者;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重大贡献者,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限期治理;
  (三)罚款,金额为三百元-一万五千元;
  (四)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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