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废止

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1988年5月1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护措施
  第三章 监测与监护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原则,消除或减少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工业企业(以下统称工业企业)。
  乡镇企业的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防护措施

  第五条 工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具备劳动卫生防护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使职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一)设计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工业卫生专篇;
  (二)工业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劳动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同时提供工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时,应同时提供有关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书;
  (三)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投产验收时,有关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内容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准施工或投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