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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对委员在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要及时进行整理,并转给报告工作的部门或其上级机关。重要的批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要做出回答,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质询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委、办、厅、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要求再次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不超过十五分种。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必须与议题有关。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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