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四章 质询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