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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87修正)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十一条 选区选举办事处的任务:
  (一)指导选民小组的工作;
  (二)培训本选区宣传员;
  (三)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做好选举宣传教育工作;
  (四)办理选民登记,领导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填发选民证,按照选举委员会规定时间,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并组织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六)讲解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七)组织选民参加选举,统计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结果;
  (八)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选区可本着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范围不应过大,一般二、三十人为宜。
  第十三条 选举工作全部完成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撤销前应将有关选举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交本级档案部门存档。

第三章 培训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均应抽调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和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选举工作队,协助基层做好选举工作。
  第十五条 层层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主要培训本级下派的工作队和乡、民族乡、镇选举工作机构负责人。乡、民族乡、镇和各系统,主要培训本级选举工作队和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单位选举工作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单位培训具体工作人员和选举工作宣传员。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人员应按选举工作步骤,反复学习《选举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提高认识,明确选举的法律规定、步骤和方法,树立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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